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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利用外资大省,江苏实际使用外资总量持续居于全国前列。为进一步推动江苏高水平对外开放、增强外国投资者的信心,《江苏省外商投资条例(草案)》今天(5月29日)提请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结合江苏实际,从切实维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坚持服务型政府等方面作出相应规定。
条例草案明确:江苏鼓励外商投资,建立完善外商投资促进、保护机制,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制定外商投资促进和便利化政策措施。并单独设立一章,对优化外商投资服务作出具体规定,如建立健全政企沟通机制,帮助外商投资企业解决生产经营过程的困难和问题;定期编制外商投资指引,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利用数字化工具提供投资指引服务等。
省商务厅厅长陈涛表示,这些条款充分彰显了江苏以开放引领投资,在开放中促进外商投资的信心和决心:“针对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重点关注的问题予以回应,提出:加强税收服务,鼓励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与税务机关谈签预约定价安排;加强金融服务,帮助外商投资企业多渠道融资;优化人才引进和服务,协调外国投资者子女在公办学校就读;加强法律服务;对依据外资三法设立的企业,提供过渡期专项服务。”
立足于当前发展阶段和江苏利用外资的实际需求,条例草案还进一步细化落实国家保障外商投资企业平等参与市场竞争的规定,强调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平等适用国家和本省支持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保障外商投资企业公平参与政府采购以及地方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工作等。同时将近年来本省在外商投资促进中的部分成功经验和创新实践加以固化,强化鼓励引导:“鼓励外国投资者参与本省制造业集群、优势产业链建设,打造产业链共同体;鼓励跨国公司在本省设立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积极参与全球产业分工与调整;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加强研发,提升科技创新能力;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利润再投资,引导存量外资在我省深耕发展等。”陈涛介绍说。
合法权益是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的另一重大关切。在投资保护中,条例草案强化了对规范性文件的约束、促使各级政府履约践诺;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相关制度,加强商业秘密保护;健全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提高商事仲裁的国际化程度等,并提出“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委员会在审议意见的报告中指出,制定涉及外商投资的规范性文件在制定前应当充分听取外商投资企业和有关商会、协会等方面意见建议;建立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省级部门联席会议制度,明确投诉处理时限,并对外公布等。
(江苏新闻广播/丁凤云 王雨竹 摄影/曹伟 编辑/赵梦琰)